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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将于9月5日施行

2026-08-05     人阅读


本报讯  (记者 刘婷婷)  近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立足云南省情,聚焦慈善事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从特色慈善发展、慈善文化普及、慈善人才培养等多方面作出细化规定,为全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了法治保障。据悉,《条例》将于9月5日起施行。

《条例》共计38条,体现出鲜明的云南特色。在发展特色慈善事业方面,《条例》提出,要鼓励开展生态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等绿色慈善活动,联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开展慈善帮扶工作。同时,鼓励并引导慈善组织依法有序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彰显开放属性。

在全民慈善培育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大力弘扬慈善文化,推进慈善文化研究与文艺创作,打造本土慈善文化品牌。鼓励各类媒体主动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普及慈善知识,引导社会各界树立慈善意识,推动慈善文化深度融入社会生活。

《条例》着重夯实慈善根基,鼓励各地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建强社会工作者与社区志愿者队伍,支持多方主体共建慈善街区、慈善广场等服务阵地,创新公建民营、社会联营等运营模式,引导社区开展环境优化等有利于社区和谐发展的慈善活动,激活基层慈善活力。

在发展应急慈善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依法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慈善资源,提供需求信息,畅通捐赠物资收储、调配、通关、运输、发放的便捷通道,引导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此外,《条例》还完善了多项配套管理制度,明确公开募捐资格退出流程,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资质管理;细化慈善专业人才培养举措,联动多部门开展慈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等级认定。同时,建立慈善参与者回馈机制,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慈善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帮助。监管层面,构建起政府监督、工作评估、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全面规范各类慈善行为。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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