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基金会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金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发展,推动各基金会之间合作交流,引导基金会行业在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好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以下简称:社促会)基金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在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分会应当遵守社促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分会是社促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分会对外活动应当使用“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基金会分会”的全称,分会的重要事项、重大业务活动和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须报社促会批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推动建立基金会行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监督会员依法合规开展公益活动;
(二)协调与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基金会行业、会员诉求,积极参加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立法和社会政策的研究、制定,为完善公益事业管理体制、完善基金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献计献策;
(三)建设中国基金会网络平台,加强基金会信息披露,不断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公益资源的合理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基金会的社会监督机制、社会信任机制;
(四)全面开展基金会行业发展调查研究,了解基金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现状,发布《中国基金会年度发展报告》,反映基金会面临的问题,为理论研究提供依据,为开展公益活动提供指导;
(五)协助开展基金会评估;
(六)制定基金会及其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开展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帮助会员单位加强基金会能力建设,提高内部治理能力和专业化运转水平,支持会员单位的发展;
(八)举办基金会和公益事业发展相关会议等活动,为基金会之间,基金会与政府、企业、社会服务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之间交流合作搭建平台,发布行业信息,反映行业呼声;
(九)开展基金会的国际交流,借鉴吸收国外基金会的运作经验;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促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和会费
第五条 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所吸收会员皆为社促会会员,会籍由社促会统一管理。
(一)单位会员:热心促进基金会行业发展,在基金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相关研究机构。
(二)个人会员:热心促进基金会行业发展,在基金会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成就或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及个人。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填写《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会员申请表》;
(三)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分会秘书处审核,并经社促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社促会颁发分会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按照社促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审议本分会各项工作并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分会活动的权利;
(五)有要求分会、社促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社促会章程、分会管理办法以及行业道德规范,执行社促会和分会决议;
(三)维护社促会和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照规定参加分会组织的工作会议,积极支持分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五)及时准确地提供分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六)代表行业积极向分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推荐新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分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对严重违反社促会章程、分会管理办法,损害分会名誉的会员,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籍,并经社促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四)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书,在分会内部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罢免分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第十三条 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5-25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4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社促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单位会员推荐的理事应当为本单位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二)在基金会领域或公益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热心基金会行业发展,愿意为基金会分会的工作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社促会与分会发起单位共同提名候选人,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促会批准;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罢免或增补理事,由社促会与分会理事会提名候选人,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促会批准。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分会设会长2人、副会长若干人,总干事1人,组成分会负责人。分会负责人由社促会和分会理事会从理事中共同提名,第一届分会负责人由社促会协商发起单位从理事中共同提名,经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社促会批准。分会会长每年更换一次,原则上不连任。
第十八条 分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兼任分会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九条 分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和社促会领导下工作,由总干事主持和处理分会日常业务。分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由秘书处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分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社促会报送上年工作总结、上年度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当年主要活动计划及重大活动事项。
第二十一条 分会应纳入社促会统一的财务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社促会相关规定执行。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促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本办法自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基金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