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社区社会组织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社会服务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推动社区社会服务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以下简称“社促会”)社区社会组织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接受社促会领导,遵守社促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分会是社促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分会对外活动应当使用“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社区社会组织分会”全称。分会的重要事项、重大业务活动,须报社促会批准。
第四条 分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
第五条 分会的工作职责:
(一) 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合作交流、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 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推进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团体标准的拟订;
(三) 支持社区养老院、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残障服务机构等组织管理、人才培养、规范建设等,提升社区社会服务的品质;
(四) 开展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社区社会组织相关研究,发布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服务与治理相关研究报告;
(五) 加强与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养老、社区教育、残疾人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基金会的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分会会员由支持或从事社区社会服务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组成。会员皆为社促会会员,会籍由社促会统一管理。
第七条 会员享有社促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分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3-5名,总干事1名,任期3年。
主任委员、副主任拟定人选报社促会批准。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力;
(三)热心行业发展,愿为本分会工作作出贡献;
(四)不存在不能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分会会员会费和收入全部纳入社促会财务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社促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分会每年12月10日前应向社促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入支出情况报告、次年主要活动计划及重大活动事项,经社促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促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社促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社促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