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团结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理论与实践工作合作交流,推动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科学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民政部批准,设立“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在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以下简称社促会)领导下开展活动。专家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社会组织理论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及具有丰富管理和实践经验的社会组织工作者组成。专家委员会应当遵守社促会章程和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促进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的发展、创新、宣传和人才成长,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是社促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委员会对外活动应当使用“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会”的全称,专家委员会的重要事项、重大业务活动和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须报社促会批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拟定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开展对行业发展与管理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方案,为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二)承办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和社促会委托的咨询服务和专业交流等工作,推进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进步与创新;
(三)收集整理国内外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相关信息资料,为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宣传与服务;
(四)接受委托,主持或参与“社会组织十件大事”、“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理论研究部级课题”等评审工作,组织召开社会组织发展论坛,编辑出版社会组织教材、理论研究图书等;
(五)支持和参与社促会开展各项活动,承担社促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一)专家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副召集人两名,由社促会聘任或专家委员会民主推荐产生,经社促会确认;
(二)专家委员会委员采取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社促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并向其单位发函确认专家委员资格并颁发证书。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续聘任;
(三)专家委员会在社促会秘书处设日常办事机构,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专家委员的工作进行协调;
(四)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解聘或辞聘,由秘书长根据情况提出解聘报告,经专家委员会召集人批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并向社促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汇报工作;
(二)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总结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可同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三)遇有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及时召开专家委员会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五章 专家委员
第八条 专家委员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事业,积极支持委员会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学术道德,熟悉本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协调、组织能力,并有重要建树和突出贡献;
(三)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或相当技术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第九条 专家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促会组织的社会性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决策咨询等活动,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建议;
(三)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了解国家在社会组织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行业发展情况;
(四)提出科研课题立项申请或建议,开展课题研究;
(五)提交专家委员会的理论研究成果和论文,优先在社促会主办的出版物上发表,或由专家委员会推荐其他有关媒体发表;
(六)监督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专家委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制度,执行专家委员会的决议;
(二)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支持和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反映重要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任期内就从事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创新等问题向专家委员会提交相关论文或专题报告;
(五)积极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动行业进步和创新;
(六)维护社促会的声誉和专家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社促会拨给的经费;
(二)课题研究、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三)政府和有关机构资助,社会赞助。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
(一)用于日常工作,包括办公、开会等;
(二)购置科研设备、设施、书刊、资料等;
(三)支付专家活动津贴、酬金及专职人员差旅费等;
(四)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财务收支由社促会财务设立专项列支,每年向专家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并接受召集人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遵守政策规定,依照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认真负责的作风,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四)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或授权,专家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专家委员会2012年4月20日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社促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