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行业协会商会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之间合作交流,加强自律自治,提升能力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以下简称:社促会)行业协会商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社促会领导,遵守社促会相关规定。
第三条 分会设立执行理事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负责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
执行理事会成员最多不超过35名,每届任期为5年。
第四条 执行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执行理事由社促会推荐产生;
(二)执行理事的罢免或增补,经执行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社促会批准。
(三)执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连选连任执行理事不得超过执行理事会成员的2/3。
第五条 执行理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由执行理事会停止其执行理事资格:
1、不按期缴纳会费;
2、连续缺席执行理事会会议2次或者累计缺席3次以上;
3、年度检查结论不合格;
4、评估等级3A以下;
5、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第六条 分会实行轮值会长制,每届设轮值会长5人,会长轮值期为1年。履行会长职责的轮值会长是执行会长。执行会长按年度依次更替,更替顺序由执行理事会无记名投票决定。
第七条 执行会长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执行理事会会议,出席需要以分会会长身份参加的活动。
第八条 分会第一届轮值会长人选由社促会提名,经执行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二届开始,轮值会长人选由执行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九条 分会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执行会长主持,轮值会长和秘书长参加,研究讨论分会日常工作。社促会负责人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 分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由分会聘任,可列席执行理事会。
执行会长单位可在当年推荐一名副秘书长。
第十一条 分会设立监事1名,可列席执行理事会等会议,具体人选由社促会推荐。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执行理事单位5000元/年,轮值会长单位10000元/年。会费按届缴纳。
第十三条 鼓励执行理事为分会的发展献计献策,凡所提供项目建议被分会采纳的,按所缴纳会费同等额度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分会吸收理事和会员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社促会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