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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实施细则》

2026-02-10     人阅读


近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北京市民政局制发了《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年检细则》),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工作。

《年检细则》共二十三条,着重细化了确定年检结论相应情形,将《年检办法》规定的10种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形进一步细化为19种基本合格情形和6种不合格情形,规定了减轻或加重情节的裁量性条款,明确了5种不予减轻的不合格情形。

同时,《年检细则》增加了关于年检审查期限、预先告知程序、根据综合监管情形确定年检结论及将年检结论纳入公共信用评价等内容。规定社会团体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年检审查期限内,填补了关于年检审查期限规定的空白;强调年检结论拟给予“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预先书面告知社会团体拟作出年检结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社会团体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保障社会团体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抽查检查结果确定年检结论以及要求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等内容,进一步加强综合监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单位,根据社会组织信用监管相关规定将年检结论纳入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对不同年检结论的社会团体,可以采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年检结论运用。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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