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7 人阅读
创新评估工作服务模式 促进社会组织全面提升
社会组织作为一股新兴的社会力量,对当今社会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与此同时社会组织也需要政府的监管来确保正确的发展方向。社会组织评估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管理,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依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给出评估等级建议,最后由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等级的过程。评估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 同时推动了社会组织的规范化运行,也提升了评估机构的专业水平,是一项大有裨益的工作。
一、海朝评估中心情况介绍
北京海朝社会组织服务与评估中心作为北京市第一家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自2009年成立至今,主要关注于北京市各区内的中小型社会组织发展建设情况,在国家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指导下,摸索出了有自己特点的评估工作开展方式,并在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中小型社会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相关合理性建议。
中心多年来坚持以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北京市民政局的有关要求为指示,以北京市及各区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以“科学严谨、以评促建、公平公正、服务为先”为工作目标,不断探索发展,以期能够更好地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探索出三方面工作经验:
(一)建立专家库,制定、学习指标体系,反馈实践问题
中心成立之初,民政部门尚未建立适合区级的评估指标体系,中心关注到这一情况,聘请财务类、法律类、市区各级民政及有社会组织管理经验的专家和重点高校相关领域教授、学者等,作为中心专家库成员,专家学者结合民政部和市民政局制定的评估标准,与各区民政局有关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领导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商讨,利用大量接触并参与社会组织服务的经验,积极探索,协助相关部门建立了适合区级社会组织特点的评估指标,确定具体评估方案,进行评估。这项工作一方面增强了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也使社会组织意识到指标体系中的要求不是“高不可攀”的,从而间接提高了社会组织参加规范化建设评估的积极性。
随着《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北京市民政局不仅对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进行了统一修订,而且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的操作规程。中心主任徐军女士,受聘为专家,参与了评估指标的修订工作,提出的许多宝贵建议,得到了北京市民政局的认可。
中心的专家团队,在实地开展评估的过程中,也通过实践,进一步对指标的科学性、实用性进行探索,对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目前,中心对于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的建议性文稿,正在研讨撰写当中。
(二)探索工作方法,坚持服务为先
每次实施评估之前,中心都会联系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讨论,确定各委托单位切实可行的具体评估方案,组建评估小组。根据各区具体情况,中心采取单位自评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评社会组织进行前期的指标体系培训、现场指导、实地考察、现场查阅资料、核实情况,比对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估,逐步摸索出了具有中心特色的工作方法。
中心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不仅要依靠专业性找出相关问题,还要发挥服务性,帮助社会组织理解如何改进和解决相关问题,加深社会组织对评估工作的认识,达到“以评估促建设”、“以评估促改进”、“以评估促发展”的最终目的。坚持以服务为先,既是中心开展工作的宗旨,也是中心的一大优势。
在开展评估工作过程中,中心与各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各参评单位及有关部门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及时处理问题,解决困难。尤其是中心通过对部分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发展层面的调研指导,帮助社会组织树立规范化管理意识,使之进一步规范、成长。
中心秉承诚信严谨、客观公正的执业作风,通过真诚的工作态度赢得了社会组织和委托部门的信任,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和发展平台,使中心取得了各区民政局的高度重视及大力支持配合,同时也得到了诸多社会组织的肯定,获得了良好的口碑。中心的工作态度好,专业性强,耐心细致地讲解对社会组织进一步规范自身建设发挥了很大作用,因而中心每年所承接的评估工作得以逐年增加。
(三)运用专业优势,关注“事前”、“事后”服务
中心同时关注于评估工作的“事前服务”、“事后服务”,运用专业优势,每年开展对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能力、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以及法律、法规等咨询,约计有1200余人次,培训超过100课时,不仅使接受过评估的社会组织在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得以进一步提升,也使得许多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及未参加过评估的社会组织通过培训与咨询服务受益。
近几年来,随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力度的增加,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关于获得3A级以上社会组织的相关规则,中心还关注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项目的情况,开展了政府项目申请、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培训与咨询,培训超过30课时,约计有500余人次以上;
现阶段,中心通过总结在社会组织评估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研究探索社会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二、评估促进社会组织管理优化
经过十余年的实践,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已逐渐得到各方的认可,评估的品牌得以确立,评估的实际效果已经凸显。
(一)政府的监督职能得以优化。通过评估工作,政府对社会组织能够有更直观、全面的了解,能够根据社会组织的实际需求,进行分类管理和指导。通过评估获得的信息成为制定各项政策的重要依据,评估工作为政府制定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评估,可以鞭策社会组织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二)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得以提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基本覆盖了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社会组织日常运行的各个方面,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社会组织作为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整个评估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过程将极大地解决社会组织的机构不健全、内部治理不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帮助社会组织迅速建立和完善以本机构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发挥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和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社会组织的自律和规范化意识得以强化。社会组织在未参评之前,对自身缺乏全面的认识,认为工作做的不错,发展较好。参加评估之后根据评估指标和评估专家的反馈,社会组织发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识到了自身的薄弱环节,明确了发展要求,强化了自律意识,从而树立了规范发展的意识,明确了今后改进和发展的方向。
(四)社会组织的良好形象得以展示。社会组织的形象是公众对社会组织的整体综合性评价,良好形象的树立对社会组织来说十分必要,获得较高的评估等级,可以直接提升社会组织的形象和地位,增加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了解。社会组织通过参加评估工作能够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设,促进自身的创新发展,提升自身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社会组织评估的有关建议
(一)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实际应用仍待提升
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对于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应用,提出了一些“奖励”措施(见第二十八条),但在实际应用当中,尤其是对各区的中小型社会组织而言,效果并不明显。区域内大量的文化、教育、体育等业务上相对自给自足的社会组织,极少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这也间接影响了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的积极性。
社会组织评估,不仅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建设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收集信息、反馈信息,辅助民政部门对于社会组织加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相对于社会组织年检而言,社会组织评估所获得的信息,是各社会组织更为直观真实的发展状况。建议民政部门进一步研究激励机制,例如获得评估等级3A以上的社会组织,能够优先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的程序。参与评估不仅能提升社会组织的水平,也为其承接政府项目提供了依据。
(二)登记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
在实地评估过程中,大量的中小型社会组织,对于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社会组织的管理知识、制度建设、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等,仍存在混淆理解,或是完全以企业思维运行社会组织,这一点在教育类社会组织中,尤其突出。
因此,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一方面需要社会组织评估的专业团队,将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宣传下去,另一方面,需要民政局及时了解政策,加强宣传,惠及各社会组织,毕竟评估为阶段性工作,但管理则是常态性的。现在国家对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从十多年前的提出到现在的加强速度,管理机关应该重视起来,要管理+形式+评估,做到有为有威。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建立培训机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至今,仍有社会组织未能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科目,进行核算,未实行会计电算化。由于区级社会组织的发展程度各不相同,社会组织中的财务人员素质和水平也各有特点,甚至有些社会组织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除此之外仍有政府行政色彩较重的社会组织,未能实现独立记账,如在街道的志愿者协会、义工协会等,均有街道办事处代管,且所有业务工作的收入、支出均记为街道办事处的账面,导致社会组织的净资产逐年减少,并且无业务收入。
因此建议民政部门,进一步去除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方面知识的培训,同时进一步加强抽查、监管,对于年检时虚报财务情况的社会组织,进行处理,对于年检报告中的工作总结体现有经济业务往来,但账面并无记载的,应视为未开展业务活动,依据年检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探索完善“回访”机制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专家所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参评单位是否能够积极落实,真正达到了“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目的,仅从年检报告书中,是无法完全体现的。更有些中小型社会组织,其本身参与社会组织评估的目的,只是为了争取高等级,以进一步提升服务对象的认知度,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改正。这就需要登记管理机关与第三方评估机构进一步探索,建立“回访”或“抽查”机制,以保证评估工作真正发挥作用。
(六)应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机制
在评估工作中发现,有部分中小型社会组织,未能严格依据《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进行重大事项报告,修改章程不能够及时备案,或备案后的章程丢失,又自行拟定了与备案章程内容不符的新章程;更有些社会组织未依会计法、会计相关制度记账;部分社会组织净资产连年为负数,较为严重的还有连年无业务活动的,却在社会组织年检时虚报,而得到年检合格的结论。凡此种种问题,都是通过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地查看材料时所发现的。因此,对于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重点并不应仅关注于是否参加了年检,也应该关注在报送年检信息的社会组织中年检信息的真实性,这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对于年检时虚报、僵尸型的社会组织,应及时予以处罚、清理。
社会组织评估经过多年的实践,是已经被证明的对政府、社会组织和整个社会都大有裨益的工作,对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政府的监督管理水平都有实质性的效果。在今后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还应不断创新,不断突破,以期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
北京海朝社会组织服务与评估中心
执笔人:白书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