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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新规简化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程序

2026-07-02     人阅读


本报讯  (记者 张伟涛)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简化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程序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健全高效规范的注销退出机制。

《工作指引》明确了适用简化注销登记程序的3种情形:主动开展注销登记工作的社会团体;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因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被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要求终止的行业协会商会。同时规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等7种情形不适用简化注销登记程序。

在办理程序方面,《工作指引》规定,因部分会员或者部分理事无法取得联系、达不到章程规定召开会议的人数比例要求,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社会团体,可采取报刊(登记地)、网站等有效途径征询剩余会员或者理事的意见,根据剩余会员半数以上或者剩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注销意愿启动注销登记程序。公告确有困难的,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平台等为社会团体提供公告服务。

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剩余成员作为清算义务人,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完成清算审计工作。社会团体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完整清算材料,也可通过报刊(登记地)向社会公众公告债权债务情况。社会团体完成全部清算工作后15日内,将简化注销登记程序材料清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工作指引》还对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等4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异议处置与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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