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9 人阅读
本报讯 (记者 周冉冉)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实施细则》明确,等级评估应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民政部门成立评估委员会组织开展等级评估工作,具体评估事项可由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或有相应职能的直属单位承担,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分为5个等次,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等级评估指标由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5部分组成。
《实施细则》提出,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评估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等级评估工作。评估委员会应组建评估专家组,具体负责评估材料审核、实地评估、复核等工作。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且未参加社会组织评估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不满1年的。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前4年内的社会组织,可申请一次重新评估。具体承担等级评估工作的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组织评估专家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对其提供的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等情况,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赋分,出具等级评估工作报告。等级评估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民政部门应加强评估结果管理,对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督促其将评估等级牌匾悬挂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允许其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对外出示;同等条件下,支持其优先获得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扶持、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优先作为评先树优对象。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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