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纪念文集

纪念文集

舍观平: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请牢记

2025-07-23     人阅读


2022年,某民政部门在开展年度社会组织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某社会服务机构被关联单位无偿占用资金近100万元,且该事项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经调查核实后,民政部门对该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了政策宣讲,并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目前,该社会服务机构已收回往来款,并承诺今后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将遵守交易价格公允原则,履行合法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如实披露。

上述问题的发生,究其根本在于对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性质缺乏基本认知。民政部门在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年度检查中发现,有些社会服务机构不能准确认知本机构的法人属性,仍存在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的情况;有些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认为出资即享受“股东”权利,通过借款、高额薪酬等方式变相获得“合理回报”,这种行为属于侵占或变相侵占机构资产;有些社会服务机构认为非营利就是免费、不挣钱,缺乏自我造血、经营创收能力,难以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探索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非营利属性监管;各社会组织要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政策制度的学习,坚持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依法运行的基本要求,不断强化自身制度建设,推动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社会报 


上一篇:当前为第一篇

下一篇:宁夏“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启动

返回首页
扫二维码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