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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范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行为

2024-10-11     人阅读


本报讯  (记者  祝  闯)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出台《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社会服务机构的基本特征以及12项违反非营利法人要求的行为,进一步指导社会服务机构牢固树立非营利法人的宗旨。

《指引》明确,社会服务机构是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的一种。非营利性是社会服务机构区别于营利法人的一个基本特征。12项违反非营利法人要求的行为包括: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未按照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和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兼职理事、监事履职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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