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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保险:探索公众参与慈善新方式

2024-08-08     人阅读


“慈善+保险”能擦出怎样的火花?近日,一种慈善保险的新公益形式在业界流传,投保人将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将捐赠人的保险权益转化为捐赠权益,通过长年的保费续缴,帮助慈善机构解决未来现金流入不确定性痛点,增加长期募款的可能。

 慈善方式推陈出新,行善技巧多元有序,让公益公约数发展到最大。从货币、物资捐赠,到不动产、遗产捐赠,再到慈善信托、股权、著作权捐赠,再到如今慈善保险捐赠……一些低门槛、便捷性、易操作的公益项目丰富着公益场景,满足公众的公益需求。

眼下,慈善场景不断拓展,在思考如何解决保险投保人公益落点、慈善组织获得长期资金的合作对象如何保障等问题时,“慈善+保险”的创新模式正在成为探路者。

慈善场景公益新方式

7月8日,来自广州的张钧将购买的寿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简称“壹基金”),成为首个与壹基金签订慈善保险的捐赠人,定向支持壹基金相关公益项目。

慈善保险,是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和华泰保险经纪牵头推进,一种慈善新业态服务模式,由中国人保寿险和招商仁和人寿正式落地,首批客户已完成“慈善保险”投保。

该保单的特别之处在于加入了慈善捐赠义务,根据保单协议,慈善保险有两种捐赠模式:一是身故捐赠(含意外),二是生前捐赠。投保人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相应保费,保证受益人权益存在并逐年累加,待其身故后,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的“身故保险金”以捐赠方式支付给其生前签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在不影响投保人本身权益的同时,将这些资源再次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另外,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期间觉得捐赠时间较长,生前也可实现保单的现金价值捐赠。

张钧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自己是一名法律人士,认为这是一种新的慈善方式,购买这份慈善保险是一种行善行为的探索和尝试。

“现阶段,国内慈善工具还不多,大多直接捐赠款物行使慈善权利。偏热的‘慈善信托’、‘DAF(捐赠人建议基金)’未形成规模,更为前沿的‘资产证券化’慈善方式较为遥远。”张钧说,“慈善保险,以年度缴纳保费方式视同捐赠,有助于培养捐赠习惯,倡导终身慈善。”

华泰经纪人身险事业部副总经理暴栋对记者表示,慈善保险不是孤立的产品,而是由专属保险产品和系列配套法律合同组成的金融服务。保险行业的传统规则,与慈善行为闭环之间存在一些规则障碍,慈善保险项目在参与者的努力下找到了解决路径;慈善保险服务的推出,希望搭建慈善与保险的桥梁,探讨两者中间的交融地带,开创性做一些理论制度探讨和研究。

慈善组织长期资金来源

按照慈善保险的定位,一是培养捐赠人的捐赠习惯和行为,二是给慈善组织提供长期资金。两者有一个共同点,即保费缴纳和身故赔付在时间上的长期性,也是投保人对慈善组织未来资金流的捐赠承诺。

现行《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暴栋表示,这意味着每年给慈善组织沉淀的资金不多,很难对一个公益项目进行长期规划,对于慈善组织可持续发展带来压力。慈善组织、金融机构互动合作,让慈善保险带来的长期资金支持慈善组织,对稳健发展带来益处。

根据慈善保险协议,满足执行条件有两个:一是投保人缴纳保费;二是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的保费有效运作,最终给到慈善组织。根据现行协议,投保人缴纳保费最长20年,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0年的不同年限缴纳。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保费缴纳时长,分期分年缴纳将分担捐赠压力,或每期可以购买(缴纳)更多额度,这样未来赔付杠杆会更大,这意味着投保人能向慈善组织捐赠更多的长期资金。

据暴栋介绍,慈善保险的首批客户中有选择购买(缴纳)15年的,也有20年,平均在5年或10年。这个时间不算太长,在投保人预期范围内。另外,如果投保人在5年内或10年内发生变故,如本来要缴纳10年,但第7年发生变故,那么比例保额减少,后3年则不需要缴纳;前面已经缴纳的均视同捐赠,保险公司会按照协议将投保人理赔款全部捐赠给投保人指定的慈善组织。

暴栋认为,保险的最大特点就是保障周期长,长期的资金沉淀管理和跨周期资金投资均是保险公司扮演的长周期角色,将保险服务于慈善,将为慈善组织的资金带来长期保障。

 据了解,“慈善保险”与普通赠与险不同。后者基本是由慈善组织或保险公司作为出资方,购买保险产品直接向受益人或机构捐赠。此时的保险产品只是一个交付商品,类似于慈善组织执行项目,这并不利于保障慈善组织的长期资金来源。慈善组织要想获得长期发展,需有更成熟的体系,有持续的资金来源。慈善保险的设计模式,可以让公众更安心地长期参与,从而解决慈善组织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金问题。

壹基金华南合作发展部高级经理唐艺蕾表示,慈善保险作为长期资金,是一种公众参与慈善的新方式。“我们也期待投保人在日常生活中参与到公益慈善项目中来,这样投保人能够深入了解、见证慈善资金的使用,增加投保人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任。”

慈善保险能否撤销

慈善组织因投保人购买慈善保险获得长期资金来源,慈善保险满足了投保人捐赠意愿。慈善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受益人可否更改,保险合同能够撤销吗?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这意味着,如果捐赠是通过公开承诺或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的,并且涉及公益或道德义务,那么这种捐赠不可撤销。

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情况,捐赠人应当与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订立书面捐赠合同,如果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拒不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请求捐赠人履行交付捐赠财产的义务。

唐艺蕾表示,投保人参与慈善保险前,投保人要与保险公司、慈善组织签署保险合同、服务协议、捐赠合同等四份协议。针对捐赠撤销在协议中专门有一条“协议变更与解除”,约定了哪些情况能够变更和解除。其中分为捐赠者、受赠者两方面:捐赠者变更受益人只能在慈善组织或者项目之间进行,例如由A公益基金会变更为B公益基金会,或将A公益基金会中某个慈善项目变更捐赠比例;作为受赠者的慈善组织,如遇到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年检未达标,不再具备受捐资质等触发变更和解除条款的情形,捐赠方可以变更受捐方或解除捐赠协议。

 那么,已经购买储蓄型保险且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如果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该受益人想尝试转变为慈善保险模式,将受益人变更为慈善组织是否可行?

暴栋表示,这完全可以,但该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投保人将“储蓄型保险”更改受益人为慈善组织后,保险公司仍将基于原先投保人购买的“险种”服务协议履约,缺乏额外服务承诺,无法实现慈善闭环。因为投保人在原有“保障险”保单上更改受益人后,有可能再次改回,这意味着撤销权在投保人,无法承诺慈善捐赠的不可逆性,这样投保人得不到合约的约束。

探索慈善保险新模式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的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

2024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2023年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8.16万亿元,比银行理财产品多出1.36万亿元;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同比下降3.1%,保险资金余额同比增长11.08%。

暴栋坦言,慈善保险的推出并不容易,开发成本不小。保险实现利息或收益的兑付,需要整套精算及运营机制。“慈善保险不是效益型险种,从产品开发角度来看,一个产品的投保规模越大,开发成本才会被分摊得越低。保险公司选择研发慈善保险,不去做更有市场效益的事情,这本身就是保险公司机会成本的选择,而保险公司研发慈善保险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责任担当。”

另外,保险产品受到相关机构监管,有着最低销售件数即最低销售额的要求,慈善保险作为新生事物,社会公众接受需要一个过程,前期所有参与慈善保险项目的主体都投入了很多精力和成本去培育市场,因此在市场培育阶段和监管规定方面存在一个赛跑。

 暴栋表示,投保人无论是从银行还是其他渠道在市场上购买普通保险产品,销售业务员都会有佣金。目前,慈善保险销售的业务员没有佣金,属于公益志愿行为。

 暴栋认为,一些保险公司对“慈善保险”意愿不强也可以理解,因为在前期培育市场阶段,保险公司会承担大量的开发成本,如现有成熟渠道的合作模式,一般需要有现存的客户资源保底才愿意做,但慈善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前期投入成本需要覆盖,会给一些保险企业带来压力。

 记者通过网络检索发现,除了今年7月这单慈善保险外,6月12日,中国人保寿险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慈善捐赠人办理了“中国人保寿险大爱传世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投保,现场向慈善组织交付慈善保险合同。

 根据慈善保险的规则,慈善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人应为同一人。目前,慈善保险刚推出,仅在北京市和广东省两地市销售,在这两地工作生活的公众都可以购买。(本报记者 张明敏)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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