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5 人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促进社会组织领域党风廉政和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关键少数”政治把关,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近日联合中共宁夏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8条。一是明确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的基本原则,包括试用范围、审核对象和责任单位等内容;二是规定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基本条件和程序,突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的政治要求;三是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材料,要求社会组织落实负责人声明承诺和公示制度。
《办法》提出将党建工作机构纳入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的责任单位,明确提出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所属党建工作机构前置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前置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复审备案。
《办法》要求审核部门应当自社会组织提交材料完备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需经报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前,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经审核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民主选举、聘任程序。(王继伟 王佳宁)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杂志1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