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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 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

2024-01-30     人阅读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1月18日《工人日报》)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民政部此次专门为社会组织制定“起名规矩”,明确社会组织起名的具体规则和要求,拉出社会组织起名的负面清单,划清法律红线,为治理社会组织名称乱象、规范社会组织的名称管理提供了统一、权威的依据,有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防范一些伪社会组织“浑水摸鱼”,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

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管理目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组合起来,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的组织。社会组织一般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人们熟知的消费者协会、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行业协会等都属于社会组织。名称是社会组织的标志性符号,承载着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人们了解、接触、信任一家社会组织,大都从“名”开始。一些看起来“高大上”的社会组织名称,更易取得民众、企业等的信任,从而更具有影响力。

由于之前我国只对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管理有具体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立法处于空白状态,而社会团体在社会组织中又占很大比重,很多社会组织起名随意性较强,动辄冠以或包含“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甚至冠以“国际”“世界”等字词。有的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也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也冠以“国字头”。有的社会组织的办事机构则命名为“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混淆了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引起了公众误解,还有的社会组织乱用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

同时,非法成立的、假冒的社会组织更是深谙“起名”之道,所使用的名称大多冠以“国字头”或“国际字头”,与正规社会组织的名称相近。实际上,不少社会组织或伪社会组织正是借助种种名称乱象对民众或企业进行欺骗、误导,从事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

《办法》首次对社会团体名称作出规范表述,堵上了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漏洞,有利于形成社会组织统一的名称管理制度。《办法》明确了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批准条件、流程,禁止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同时,对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自然人姓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给出了社会团体使用自然人姓名命名的限定范围,要求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规定社会组织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办法》还明确了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起名规矩”,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就有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和指南,治理社会组织名称乱象也有了法规标准。可以肯定的是,《办法》的出台和施行,必将有力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李英锋)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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