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30 人阅读
为落实民政部严格社会组织登记审查的要求,提高社会组织登记审查质量,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管分离”提高登记审查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促进“登管分离”工作规范化、有序化。
《通知》明确,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条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今后不得再将社会组织登记职能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已经划转了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管理事项和党务工作的,要申请当地党委政府将管理和党务工作事项划转回民政部门。要全面使用自治区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开展登记工作,实施同流程受理,同标准办理;已经实施“登管分离”的地区,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成立登记、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撤销行政许可等重大事项集体审议程序,防止出现工作偏差。要严格控制直接登记范围,除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外,其余全部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负责制。民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搞好会商协商,及时共享社会组织政策法规、重要工作进展、登记管理等信息,形成有效互动的合力,确保工作无缝衔接,不留管理盲区。行政审批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人员履职登记岗位,保持登记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严禁编制外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审批事项。民政部门要加强登记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实务操作等内容培训,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方便社会组织开展业务办理。
《通知》要求,为切实规范社会组织“登管分离”工作,民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统一思想和行动,全面掌握各级规范“登管分离”的落实情况,适时对有关盟市、旗县开展调研问效,督导工作落实,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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