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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1-03-12     人阅读

                                       民社管函〔2021〕32号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协会党建部、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三)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9年度检查;

2.2019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3.2018年度和2019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

4.2020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2019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履行2019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义务的;

2.2020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3.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4.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按照评估标准,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

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按照《基金会(慈善组织)评估指标》进行申报,开展实地考察时将在具体评分细则上进行区分。

三、具体安排

(一)网上填报。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chinanpo.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打印装订后于2021年4月15日前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进行评估资格审核。

(二)材料准备。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指标和实地考察资料目录,认真准备资料。

(三)实地考察。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由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四)等级确定。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终评。

四、有关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组织全面了解自身建设情况,不断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社会组织评估提出明确要求,《慈善法》提出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相关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一批政策激励措施,不断强化评估结果应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将评估为3A以上等级作为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之一,《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列为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等等,初步形成了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的评估体系。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督促符合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符合评估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评估指标,认真准备资料,做好参评工作。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联 系 人:秦才芳  张成刚

联系电话:010-58124111 58124109

 

附件:

    1.附件1.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2020).zip

 2.附件2.全国性学术类社团(2020).zip

 3.附件3.全国性公益类社团(2020).zip

 4.附件4.基金会(慈善组织)(2020).zip

 5.附件5.社会服务机构(2020).zip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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