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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让志愿服务更有“爱”

2021-03-03     人阅读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对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条例》将于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正式施行,3月5日也将是《条例》施行后的第一个江苏省志愿者日。

助力志愿服务健康发展

我省实名注册志愿者已超过1600万,依法登记并经身份标识的志愿服务组织超4000家。如何推动我省日渐壮大的志愿者队伍健康发展?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委副主任委员贡旭敏介绍说,在规范招募和注册方面,省人大常委会此前立法调研时发现,一些志愿者注册后却不知道要做什么,或者缺少专业组织带领开展专业志愿活动。《条例》第9条规定,引导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注册成为志愿者,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成立专业志愿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可以登记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志愿者组织,要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及时发布招募信息,明确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经常性招募和应急性招募,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

为加强培训和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同时,针对目前我省志愿服务组织数量较少、规模较小、能力较弱等不足,此次修订强化了志愿服务组织的孵化培育,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运营管理人员免费培训等作出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志愿服务培训基地。

为志愿服务“上保险”

参与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对志愿服务应当鼓励、支持,需要一定的政策保障,这些都在《条例》中有所体现。

贡旭敏说,《条例》第8条倡导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条例》第37条规定了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形,并明确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与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的约定,为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同时,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志愿者合法权益,《条例》第10条明确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条例》第25条还规定,引导志愿服务各方签订书面协议,以预防和减少纠纷,并要求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就业、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待,对于弘扬志愿精神,提升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同,吸引更多市民参与志愿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第41条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此次修订增加的“时间储蓄”制度颇具创新意义。《条例》第39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长,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其提供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傍上大数据

《条例》第33条还要求建立完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把志愿服务资源有效整合起来。

省民政厅副厅长周恒新表示,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和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各类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应当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服务。

周恒新说,信息发布工作主要在“江苏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上进行。“江苏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将于3月5日正式上线。平台既包括网页版系统,也依托江苏政务服务App设有移动端应用。通过平台,社会公众可以便捷注册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志愿者可以参与自己感兴趣的志愿队伍和项目,记录、转移、接续自己的志愿服务时间;志愿队伍可以按照规范的流程发布项目、招募管理志愿者、开展服务,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各行业志愿服务管理部门可以查看实时志愿服务数据,全面了解志愿服务情况,开展数据决策分析。

下一步,我省还将持续迭代升级平台功能,大力发展“互联网+志愿服务”,建立志愿服务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

江苏经济报记者 朱彬彬

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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