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3 人阅读
本报记者 张晶晶
为实现慈善目的,善款进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必须对其采取一系列的支出、管理行为。而为了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慈善组织也会采取一定的投资行为。这些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严格限制。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及管理费用的规定
慈善法第六十条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列支标准进行了规定。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
第一,明确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具体范围。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1.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2.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3.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1.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2.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3.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需要注意的是,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第二,明确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及管理费用列支的基本原则。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在慈善活动支出方面,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在年度管理费用方面,要求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关于其他类型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规定》根据授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一年总收入;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充分考虑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组织性质、资产规模和构成等方面的差异,同时,以净资产规模为基数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区分不同规模档次确定了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标准。在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考虑到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有关规定的特殊情况,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说明情况。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况:1.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2.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的;3.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规定》还明确,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如果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违反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慈善组织投资行为的规范
慈善法第五十四条明确,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民政部制定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按照其规定,慈善组织可投资的三种情形为:一是可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是可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是允许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同时设定了慈善组织禁入的八个领域:1.直接买卖股票;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在这八个禁入领域中,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是有限禁止,即只是禁止慈善组织直接购买,慈善组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相关领域的投资。
慈善组织运用社会捐赠的慈善财产进行投资,安全性是首要问题。为此,在投资类型和范围上,明确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同时,要求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建立相应的决策机制来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建立投资风险管控制度,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并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同时,还对慈善组织投资出现损失时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以基金会为例,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确保慈善组织投资行为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时,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同时,为了防止慈善组织因为过度关注投资经营活动而影响到本身慈善宗旨,慈善法建立了投资利益回避机制,要求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来源: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