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人阅读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的通知
民函〔2021〕50号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全面开展自查抽查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专项清理整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工作方案安排,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以下简称自查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自查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制止和查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和引导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进一步降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增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二、时间安排
2021年6月-12月。
三、工作重点
各有关部门、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自查抽查工作中,重点查找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并进行清理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特别是借庆祝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评选评奖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四、相关要求
(一)请各(原)业务主管单位及时将本通知(电子版见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www.chinanpo.gov.cn)精神传达至所主管(含原主管、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考名单见附件2),引导推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加强学习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清理整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的重大意义,把收费自查作为清理整治乱收费的重要举措扎实深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自觉接受原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管,按照有关工作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不得以脱钩为由不服从原业务主管单位管理。
(二)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对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和此次自查抽查工作重点,对自身及各分支(代表)机构2020年1月1日—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收费项目(包括收取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接受捐赠等)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要立行立改,并如实填写《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1)。请各(原)业务主管单位于7月23日前将本单位主管(含原主管、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所填报表格一式三份收齐后交换至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请附电子版光盘。
(三)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部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原)业务主管单位部门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附件:1.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
2.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考名单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6月3日
民政部联系人及电话:朱火红 (010)58124075
电子邮箱:guanli1chu@126.com
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及电话:李硕 (010)68501921
电子邮箱:lishuo@ndrc.gov.cn
市场监管总局联系人及电话:韩瑞霖( 010)88650682
电子邮箱:shoufeijianguanch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