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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联合发布《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规则(试行)》

2020-07-30     人阅读


本网讯记者赵洋报道 7月28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联合发布《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指出,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企业债券审核机构,负责企业债券审核工作。

据悉,为深入实施企业债券注册制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债券审核机构职责,进一步提升企业债券审核工作的服务效率和水平,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指导下,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联合制定《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规则(试行)》。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规则,审核机构主要通过对发行人企业债券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问询、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机构对企业债券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视为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视为对该企业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规则明确,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主承销商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保证其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审核程序看,发行人或受发行人委托的主承销商,通过企业债券受理审核系统办理企业债券审核业务及查询审核进度信息。审核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至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为止。审核意见分为“同意发行”和“终止审核”两种。审核意见为“同意发行”的,审核机构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注册决定后,审核机构通知发行人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封卷材料。

规则指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机构形成“终止审核”意见,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发行人发生解散、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发行人未及时回复审核机构反馈意见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反馈更新后申请文件仍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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