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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岭南:吸纳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2020-05-28     人阅读


关键词:食品安全;参与食品;社会组织参与;食品生产;建立;职能;治理体系;食品行业;政府;政策

面对食品安全这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党中央的要求,积极吸纳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社会组织可发挥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不仅具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优势,而且已具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实力和条件,部分社会组织已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社会组织规模非常庞大,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从1988年的4446个飙升到2018年底的81.7万个,吸纳社会各类就业人员980.4万人。社会组织已经具备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实力。

社会组织种类非常丰富。从层级上看,形成国家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区)层面的社会组织网络。从食品产业链来看,形成农产品种植、禽畜动物养殖、水产品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和食品流通、食品储存、食品经营、餐饮业等各环节的社会组织。从安全食品生产相关领域看,形成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壤保护、农业及农村发展类、工商服务业类、科技研究类、教育类、卫生类、社会服务类等社会组织。从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领域看,形成法律类、医药卫生类、教育类、研究类、检测类等相关社会组织。可以说,社会组织完全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组织使命,参与食品生产全链条、食品产业全环节、食品相关领域全方位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社会组织已经发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治理作用。首先,协助政府制定食品标准。近年来,社会组织参与制定多类食品安全标准,为保障食品安全作出了贡献。其次,推动食品行业自律。多年来,一些地方的食品行业类社会组织积极推动行业自律,提升了食品安全水平。

仍处于自发参与阶段

尽管社会组织具有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实力和条件,但是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仍处于自发、零散的状态,没有在全国形成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良好态势。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第一,相关法律、政策还不完善,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多元治理格局,依然面临挑战。

首先,新《食品安全法》对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职能定位局限性较大。一是没有授权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及政策制定、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处理食品安全危机、化解食品安全矛盾纠纷等职能。二是没有明确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的治理职责。三是没有推动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联动执法。这极大地限制了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职能和领域。其次,政府部门尚未制定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政策。从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尚未摆脱“单中心”治理的模式,未制定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相关政策,也没有建立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机制。

第二,社会组织欠缺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主动性。首先,一些社会组织收取企业的会费和捐赠,难以客观公正地加强行业自律。这必然削弱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其次,民办社会组织发育不足,难以承担食品安全治理的责任。一是我国尚未出现消费者自发成立的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组织。现在还未形成真正自治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来维护消费者群体的利益。二是一些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相对松散,导致其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活动受到一定限制。

为社会组织创造良好环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法促进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机制的网络化。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政策保障机制。一要从国家层面制定法律和政策,规定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职责,逐步把一些事务性的治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让其真正承担食品安全治理的职能。二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食品安全治理服务的程序、内容、定价及支付方式等制度化运作机制和规范流程。三要健全政府对食品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建立评估体系。根据对社会组织的资历、业务能力、信用度等的评估结果,确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职能的种类、范围和期限。其次,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对社会组织开展的各项食品安全治理活动、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在线公开,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最后,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建立绩效考核奖惩体系,定期对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再次有机会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全面构建、逐步推进不同社会组织相互监督、相互合作的高效食品安全治理网络。一要建立各层级的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协同治理的纵向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各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当地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定期沟通,出台具体政策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二要建立涵盖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等从田间到餐桌各环节的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协调治理的横向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三要建立法律类、检测类、学术研究类等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的社会组织治理体系。

积极培育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社会组织。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需要不断培育能够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社会组织,同时,社会组织通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能够不断提升能力、壮大机构。一要鼓励和支持更多合法企业加入行业协会。首先,政府通过政策与资金支持,对相关食品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他们加入相关社会组织。其次,支持食品行业自行建立社会组织,培育自我监管的行业力量。同时,政府加大对这些社会组织的资金、设备的支持力度。二要搭建社会组织孵化发展平台,建设一批影响好、规模大、运营规范、能够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社会组织。按照食品产业链的各个主要环节,培育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在消费者中培育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组织,包括公益诉讼组织、消费者保护组织、食品安全检测组织、食品安全研究机构和认证机构、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组织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集体行动理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研究”(16BSH014)阶段性成果)

作者:张淑红 田永胜

来源:人文岭南第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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