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0 人阅读
本报记者 张晶晶
公开透明是慈善事业的基本要求。慈善组织是接受慈善捐赠、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将慈善信息公开的主要义务集中于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法的授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细化。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
慈善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该条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真实。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是客观、确切的信息,特别是有关募捐、捐赠的收支等数据信息,不得伪造、编造、捏造,不得进行误导式描述,慈善组织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办法》还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二是完整。要求慈善组织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全面公开有关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公开。例如,不能只公开正面情况,对负面问题不予公开;不得有重大遗漏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慈善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不得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三是及时。慈善组织应当注重发挥信息时效性的价值。当然,“及时”不等同于“实时”,是指在合适的时间节点进行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慈善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有关规定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是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登记事项等基本信息。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的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其名称和住所,组织形式,设立宗旨及业务范围,财产来源及构成,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内部监督机制,财产管理使用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等事项。慈善组织的登记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联系方式、是否具有募捐资格、内部治理机构情况(如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等。
二是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国务院民政部门有权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要求慈善组织公开有关信息。《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三是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重大变更的相关信息。对于社会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情况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中有较为明显的变动的内容,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是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年度开展捐赠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作福利情况等信息。慈善组织既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又要向社会公开。
需要说明的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公开之前必须先进行审计,以确保其真实有效,方便对慈善组织活动的监督。
关于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的监管是重中之重。为了配合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管理,《办法》主要从重要性和关联性两个角度明确了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
从重要性角度来说,抓住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三个“重大”,要求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办法》第三条规定,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第十二条明确, 慈善组织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这里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让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
从关联性角度来说,《办法》第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自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信息内容。《办法》第十三条还对慈善组织的关联交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作了规定: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对关联交易采取全面公开,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被侵吞、挪用、滥用,又没有限制关联方对慈善组织做贡献,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关于慈善组织募捐的信息公开
按照慈善法的规定,一般的个人、组织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只能进行定向募捐;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方有权开展公开募捐。慈善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慈善组织关于慈善募捐的信息公开义务。
关于公开募捐的资格和活动管理,慈善法第七十三条和《办法》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一是要求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办法》第七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办法》第八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1.募得款物情况;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三是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办法》第十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关于慈善组织定向募捐时的信息公开义务,慈善法第七十四条和《办法》从捐赠人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两个角度进行了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关于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受益人信息公开的义务,《慈善法》第七十五条明确,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需要说明的是,该条虽然规定信息公开的对象是受益人,而不是社会公众,但在选择受益人时应当遵循向社会公开的原则。
如果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来源: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