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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支持非公企业复工复产

2020-03-20     人阅读

近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推动全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复工复产的十一项措施的通知》精神,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支持非公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青民函〔2020〕32号),指导全省各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助力全省非公企业复工复产。

《通知》指出,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复工复产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王建军书记“像抓疫情防控一样抓好复工复产”的重要指示,树立强烈的使命感和荣誉感,充分认识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作为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为打赢疫情防控战和助力复工复产做出应有贡献。

《通知》强调,各社会组织要深入学习国家、全省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用足用活各项激励措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所属行业内企业复工复产底数情况,研究疫情对本行业的冲击和影响,梳理复工复产存在问题和困难,研究对策措施,为会员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并及时提供给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为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联系广泛、资源集聚的优势,加强行业会员企业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生产协作等,推动原材料供应、货运物流、产品销售等生产环节运转畅通,促进上下游、区域间、企业间产销对接,助力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

《通知》要求,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精神,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加大服务支持工作力度,主动减免或降低会员企业2020年会费及各类服务性收费,与会员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支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青海省民政厅)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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